【已刪除】39 被告前犯詐欺罪遭判刑 1 年確定,於服刑完畢出監後 5 年內,再犯下列何罪,構成累犯加重事由?
(A)刑法第 266 條之賭博罪
(B)刑法第 337 條之侵占罪
(C)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
(D)刑法第 239 條之通姦罪
(E)已刪除
統計: A(360), B(800), C(120), D(986), E(559) #1856229
詳解 (共 10 筆)
大赦--->初犯n
特赦--->累犯
n緩刑--->不適用累犯
n拘役--->不適用累犯
n**假釋--->不適用累犯+撤銷假釋+抓回去繼續關到刑滿
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三:
一、行為人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
二、犯罪必須發生於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
三、行為人再犯之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nn(D)刑法第 239 條之通姦罪--可以罰錢或被關1年以下(舊法已被除罪)
(C)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 ----ABC都輕罪 罰錢而已
(B)刑法第 337 條之侵占罪
(A)刑法第 266 條之賭博罪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編 註:
本條文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釋字第 791 號解釋,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第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答案是D
但實務上也沒在判通姦徒刑的,覺得出的不是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