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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39. 事業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聯合行為,下列何者非屬法定得申請之情形?
(A)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B)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C)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D)為保障事業合理利潤,由同業公會協調決定商品價格者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8)
公平交易法 第 14 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
    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
    ,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
    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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