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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4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聲請再議者,其法定期間為何?
(A) 5 日
(B) 7 日
(C) 10 日
(D) 14 日


答案:B
難度: 適中
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4/05/02)
刑事訴訟法
第256條(再議之聲請及期間)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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