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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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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4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聲請再議者,其法定期間為何?
(A) 5 日
(B) 7 日
(C) 10 日
(D) 14 日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已刪除]96 年 - 96年公務人員初等一般行政#15288
答案:
B
難度:
適中
0.46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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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4/05/02)
刑事訴訟法
第256條(再議之聲請及期間)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
二百五十三
條、第
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
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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