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0 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將其應辦理事項委由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時,應有法律、中央法規命令或自治條例之依據,故關於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接用水、電之許可及管理事項,縣政府欲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縣政府此一委辦行為應如何取得合法性依據?
(A). 由縣政府與各鄉(鎮、市)公所分別締結行政契約,授權鄉(鎮、市)公所許可及管理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接用水、電事項
(B). 縣政府得於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中,訂定將此等法定職權概括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作為委辦之依據
(C). 縣政府必須訂定該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D). 鄉(鎮、市)公所自行訂定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之委辦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