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0. 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下列何者屬「有瑕疵而得補正之行政處分」?
(A)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B)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C)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D)行政處分必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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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 B(117), C(218), D(1236), E(0) #966757

詳解 (共 2 筆)

#1646979

第111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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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7項)1.不能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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