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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一般警察/鐵路◆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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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105年 - 一般警察四等考試_行政警察人員_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2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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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已刪除】105年 - 一般警察四等考試_行政警察人員_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2874 |
科目:
警察/一般警察/鐵路◆中華民國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已刪除】105年 - 一般警察四等考試_行政警察人員_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2874
年份:
105年
科目:
警察/一般警察/鐵路◆中華民國憲法
【已刪除】4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 員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 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關於應出席委員決議之比例及公告期間為何?
(A)四分之三;半年
(B)四分之三;1 年
(C)三分之二;半年
(D)三分之二;1 年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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