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條為民法第1009條已於101.12.26刪除了!!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那現在這題答案為?
【已刪除】45 夫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以下何種財產制?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