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9 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的性別平等工作相關事宜,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不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B)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有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宜的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C)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即使地方主管機關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不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
(D)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五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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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421), C(81), D(100), E(0) #1915126
統計: A(22), B(421), C(81), D(100), E(0) #1915126
詳解 (共 2 筆)
#3641379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5 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
、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
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
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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