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8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於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並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 於下列期間內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A)6 個月
(B) 1年
(C) 2年
(D) 3年
(E)一律給分
(A)6 個月
(B)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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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3年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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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290), C(77), D(132), E(68) #1525817
統計: A(123), B(290), C(77), D(132), E(68) #1525817
詳解 (共 3 筆)
#4320150
108年已經修法,此題會依照廠商是否犯過類似錯誤而處不同處罰
第 101 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
....(略)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下略)
....(略)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下略)
第 103 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
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
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
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
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
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 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
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
,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
用前項規定。 ......(下略)
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
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
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
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
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 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
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
,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
用前項規定。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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