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公務員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幾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答案顯示:
(A)三年
(B)五年
(C)十年
(D)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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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68), C(112), D(3), E(0) #722147
統計: A(35), B(68), C(112), D(3), E(0) #722147
詳解 (共 4 筆)
#1032523
免議之議決
1同一行為 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處分者
2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3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 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
10年者
1同一行為 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處分者
2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3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 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
10年者
3
0
#1107335
已修法(但尚未施行)
| 第 56 條 |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
2
0
#1032526
不受理之議決
1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2被付懲戒人死亡者
1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2被付懲戒人死亡者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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