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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土地法規(含都市更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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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106年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新進工員甄試試題-土地法規概要#62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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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已刪除】106年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新進工員甄試試題-土地法規概要#62690 |
科目:
民法與土地法規(含都市更新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已刪除】106年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新進工員甄試試題-土地法規概要#62690
年份:
106年
科目:
民法與土地法規(含都市更新法規)
【已刪除】65.甲、乙、丙、丁為某棟公寓的區分所有權人,並為基地的共有權人,今甲將建築物專有部分及基地應有部分出售給 乙,丙、丁得否主張優先購買之權?
(A)得依土地法規定主張基地優先購買之權
(B)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主張建築物專有部分優先購買之權
(C)得依民法規定主張共有物優先購買之權
(D)不得主張基地優先購買之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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