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 刑法關於保護管束之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假釋人(B)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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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2/05/21)
第 92 條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第 93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第 86 條 (感化教育) 第 87 條(監護) 第 88 條 第 89 條 (禁戒) 第 90 條(強制工作) 第 91 條(強制治療) --------------------- 第 91-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 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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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unnyLO 研一下 (2013/06/12)
第九十二條(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第九十三條(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即是排除強制治療再犯之危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即是排除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 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