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0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在幾年級時應該提供身心障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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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Jaan Tu 國三上 (2012/08/27)
第十八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班)之時間及項目。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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