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 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載明董事會得代理出席。甲董事因移居國外,遂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股東乙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惟未辦理登記。請問其效力如何?
(A)有效。依公司法第 6 條規定,僅有設立登記係採登記要件主義,其他事項無須登記
(B)不得對抗第三人。依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應登記之事項未登記者,僅不得對抗第三人,並非無效
(C)效力未定。乙之代理行為須於完成登記之後始生效力,故登記前之代理行為僅屬效力未定
(D)無效。此一事項必須經過登記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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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1), C(5), D(30), E(0) #69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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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05條修法刪除五、六項,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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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7722
第 205 條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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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1486
修法後,此一約定均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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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890
公司法第205條第5.6項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
會。
前項代理,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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