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係屬獨立機關
(B)行政院對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決議無審查權
(C)依立法院政黨席位比例分配委員席次應屬違憲
(D)應以行政院名義對外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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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9), C(20), D(29), E(0) #1319388
統計: A(66), B(19), C(20), D(29), E(0) #1319388
詳解 (共 1 筆)
#1400566
釋字第 645 號(理由書)
...(略)...
設於行政院內之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對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成立與否具有實質決定權限,對外則以行政院名義作成行政處分(D),行政院對於該委員會所為之決定並無審查權(B),領銜提案人對其決定如有不服,則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謀求救濟。
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係置於行政院內,並非獨立之行政機關,而是在行政程序上執行特定職務之組織(A),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其職務係就個別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審議是否符合規定而屬得交由人民創制或複決之事項,具有協助人民正當行使創制複決權之功能,性質上屬行政權。
...(略)...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關於委員之任命,由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之比例獨占人事任命決定權,使行政院院長對於委員之人選完全無從置喙,僅能被動接受提名與送交總統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C),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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