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3 項對於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酒測、毒品、迷幻藥、麻醉 藥品等之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予以 違規記點,
【題組】承第 11 題,汽車駕駛人不服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應依下列何種方式救濟之?
(A)提起行政訴訟
(B)以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
(C)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D)提起訴願


答案:A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方翔 大一下 (2012/12/03)
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程序(一)、交通裁決事件1、100年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下稱「新法」),行政訴訟將改採三級二審,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新法第3條之1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新法第237條之1首先定義「交通裁決事件」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已經包含所有罰則,只是處分機關不同:公路局或警察),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2、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交通裁決事件例如:認為裁決違法而提起撤銷之訴,或認為裁決無效或主張已執行之裁決為違法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而提起確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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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温季庭 高三下 (2016/06/07)
行政程序法§237-1 ((要背熟))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37 V 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237-3 I ((也要背熟))
交通裁決事件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結論:直接法院見!
14F
波波 高一上 (2017/09/12)

樓上應該是行政訴訟法喔~

15F
Guava Huang 國一上 (2017/12/28)

對哦13樓應該是行政訴訟法喔!

想說程序法怎變200多條XD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3 項對於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酒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