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3 項對於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酒測..-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方翔 大一下 (2012/12/03)
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程序(一)、交通裁決事件1、100年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下稱「新法」),行政訴訟將改採三級二審,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新法第3條之1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新法第237條之1首先定義「交通裁決事件」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已經包含所有罰則,只是處分機關不同:公路局或警察),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2、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交通裁決事件例如:認為裁決違法而提起撤銷之訴,或認為裁決無效或主張已執行之裁決為違法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而提起確認之... 查看完整內容 |
13F
|
14F
|
15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