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3 條第2項: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在6月24日後發布結果的 甲 與 乙 必須受罰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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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國於2009年7月4日舉行總統大選,選前該國甲、乙、丙、丁、戊五家市場佔有率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