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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007年5月15日,甲(住AB)、乙(住AC)二人在AD某酒吧因琐事斗殴,二人均受轻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警察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罚款400元,对乙罚款200元。甲不服,向AD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对甲乙二人分别做出了罚款200元和100元的决定。 
【題組】77.本案中,法院对于乙( )。
(A)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B)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C)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D)应要求其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


 2007年5月15日,甲(住AB)、乙(住AC)二人在AD某酒吧因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