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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事項須以法律規定?
(A) 公費生返國服務期間
(B) 警察執行臨檢勤務
(C) 碩士候選人資格條件
(D) 課稅事實之認定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顏思維 國二下 (2011/07/25)
課稅事實之認定應該是指對於個人課稅之多寡與欠稅與否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Sam Zhang 小六下 (2013/04/25)

各機關依法律的授權,所頒布的命令稱為:法規命令

課稅為中央與地方之法規命令所授權。

第 110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一○ 縣慈善及公益事業。

一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

理。

4F
Shils Appleby (2013/09/30)
(D)釋字217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至於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乃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5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小六下 (2014/02/22)
(C)大學自治

下列何事項須以法律規定? (A) 公費生返國服務期間 (B) 警察執行臨檢勤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