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人得為急迫搜索中之緊急搜索(第一三一條第二項)? (A)檢察官(B)未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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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Joy Liu 高一下 (2013/07/24)
刑訴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 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 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 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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