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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學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種契約其請求權時效為15年?
(A)不動產租金之請求權
(B)消費借貸之返還請求權
(C)買賣契約中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D)承攬報酬額之請求權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慈悲喜捨 國二下 (2015/12/08)
民法第六章消滅時效 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百二十七條(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Ally 國三下 (2016/04/21)

(C)買賣契約中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時效 :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5F
Liz Tseng 高三下 (2016/08/07)
整理樓上同學答案
(A)不動產租金之請求權 - 5年

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消費借貸之返還請求權 - 15年

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C)買賣契約中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 通知後6個月 交付起5年

第 365 條 (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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