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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於不動產役權消滅之原因?
(A)需役不動產之滅失
(B)法院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C)土地徵收
(D)就供役地或需役地共有人之一人所生之混同,不動產役權因之而消滅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Hui-Ting Wu 高二下 (2012/11/19)
不動產役權的消滅: 不動產役權為物權之一種,故不動產物權的一般消滅原因,亦得為不動產役權的消滅原因,但亦有一些不同,分述如下: (一)供役不動產被徵收時,則不動產役權亦歸於消滅。但如為需役不動產被徵收,不動產役權將繼續存在,而由需用土地人取得不動產役權。 (二)土地重劃後,土地經重劃重新分配,因不動產役權已不能達到設定之目的或設定之目的已不存在,則不動產役權視為消滅。 (三)約定之消滅事由發生,如解除條件成就時,不動產役權當然消滅。 (四)拋棄:「第834條至第836條之3規定,於不動產役權準用之。」為民法859條之2所明定。即不論是有償或.....看完整詳解
3F
小欣 小二下 (2014/06/29)

(D)請參考民法第762條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4F
取名 高三下 (2023/03/05)
(D) 就供役地或需役地共有人之一人所生之混同,不動產役權因之而消滅
=>還有其他共有人仍需要地役權,所以不會因此混同而消滅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於不動產役權消滅之原因? (A)需役不動產之滅失 (B)法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