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應諭知免訴判決之事由? (A)犯罪之追訴時效已完成者 (B)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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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 Lun Huang 國二上 (2012/04/25)
(A)(B)(D) 免訴判決;(C) 違反一事不再理,不受理之判決第三百零二條(免訴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3F Fu Chuan Yeh 國三下 (2013/02/21)
刑訴§303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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