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有身份證(為我國籍)就不需要居...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2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四、回復我國國籍。五、取得我國國籍。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八、受驅逐出國。第 33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 其他特殊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五、回復我國國籍。六、取得我國國籍。七、兼具我國國籍。八、受驅逐出國。
下列何種情形,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依法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