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35 條
(A)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B)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C)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第 39 條
(D)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不得委託他人申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其他的可以直接書面委託,不必附理由。
利害關係人得申請:
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法院離婚、死亡宣告、住址變更、分合戶、初設戶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等更正、門牌、除了英文的各種戶籍謄本。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事項,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A)監護登記(B)輔助登記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