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題目:下列何種股東沒有股份收買請求權? (A)公司合併或分割時,表示異議的股東 (B)對公司為重大行為之決議前,表示異議的股東 (C)反對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簡易合併的控制公司股東 (D)反對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簡易合併的從屬公司股東【100初等考試-人事行政-法學大意】 解析: 公司法第316-2條第2項規定:「從屬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即通知其股東,並指定30日以上期限,聲明其股東得於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從屬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同條第5項規定:「第317條有關收買異議股東所持股份之規定,於控制公司不適用之。」 修改成為下列何種股東沒有股份收買請求權? (A)公司合併或分割時,表示異議的股東 (B)對公司為重大行為之決議前,表示異議的股東 (C)反對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簡易合併的控制公司股東 (D)反對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簡易合併的從屬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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