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提起復審之要件? (A)公務員認為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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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왕유수 大三下 (2023/05/30)
公務人員保障法§25
I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A)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II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B),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26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C),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77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D),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