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下列何者不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犯家庭暴力罪之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