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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者不發生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
(A)債權人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B)債務人承認
(C)債權人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D)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答案:D
難度: 適中
1F
guava1555 大二上 (2016/12/27)

壹、「消滅時效中斷」的原因: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訴』等事由而中斷。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程序,包括以下各種情形:

1.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2.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3.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4.告知訴訟。

5.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效力:

其效力依民法第137條之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貳、「消滅時效不完成」的原因: 民法§139~143

消滅時效不完成之事由,茲分別說明如下:

1.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1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2.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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