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發生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 (A)債權人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阿摩線上測驗
1F guava1555 大二上 (2016/12/27)
壹、「消滅時效中斷」的原因: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訴』等事由而中斷。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程序,包括以下各種情形: 1.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2.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3.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4.告知訴訟。 5.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效力: 其效力依民法第137條之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貳、「消滅時效不完成」的原因: 民法§139~143 消滅時效不完成之事由,茲分別說明如下: 1.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1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2.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