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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者為不起訴處分之職權送再議之條件?
(A)犯罪嫌疑不足
(B)選項皆是
(C)無告訴人
(D)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案件


答案:B
難度: 適中
1F
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3/06/17)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
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
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2F
Nordicstar(98 研一上 (2017/11/12)

這個答案怪怪的.

如果答案是B"以上皆對",但請問"C"無告訴人"這個法條在哪裡?

好像法條沒有"無告訴人"喔!


3F
胡愛晏 大二下 (2019/05/23)

無得聲請再議之人即無告訴人

下列何者為不起訴處分之職權送再議之條件? (A)犯罪嫌疑不足 (B)選項皆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