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訴訟類型,包括:婚姻、親子、監護等案件,以及有關死亡宣告、成年的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等事項,都列為家事案件的範圍內,由家事法院負責第一審案件的審理或對相關程序進行處置裁決。
民國102年三讀通過民訴法之修正,將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全部刪除,改由家事事件法規定之。
下列何者為人事訴訟程序? (A)督促程序 (B)公示催告程序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