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緩起訴處分之職權送再議之條件? (A)無告訴人 (B)犯罪嫌疑不足..-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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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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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07/29)
(A)無告訴人(O;緩起訴要件) 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 (再議之聲請及期間)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