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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者為緩起訴處分之職權送再議之條件?
(A)無告訴人
(B)犯罪嫌疑不足
(C)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案件
(D)選項皆是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真是棒 高一下 (2014/07/23)
第256條 第3項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法條寫的很清楚,只有兩種.....看完整詳解
1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4/07/24)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
1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07/29)

(A)無告訴人(O;緩起訴要件)
(B)犯罪嫌疑不足(X;不起訴要件)
(C)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案件(X;不起訴要件)
(D)選項皆是(X)

職權再議不起訴處分:重罪+無聲請再議之人(告訴人)緩起訴處分:輕罪+無聲請再議之人(告訴人)
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 (再議之聲請及期間)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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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為緩起訴處分之職權送再議之條件? (A)無告訴人 (B)犯罪嫌疑不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