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行政職教師有 保障法適用嗎
反過來記~~
不能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教授、政務人員(如法務部長)、民選公職人員(如縣市長)~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 (A)公立學校校長 (B)公立學校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