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工作違憲喔!
釋字第812號
強制工作案 是拘束人生自由的保安處分
相關法律 : 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列、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列。
釋字第812號變更第528號見解,宣告上述三法律關於強制工作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憲法明顯區隔之要求,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不符,自今日起失其效力。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保安處分之類型?(A)強制工作 不能勞改了(B)強制治療 D)驅逐出境
(A) 強制工作 已違憲。今已非保安處分理由:強制工作,雖然不是刑罰,也算是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男性在台東的泰源技能訓練所,女性則在高雄女子監獄。強制工作原則為期3年,時間甚至可能比本刑來得長,期間並不能隨意的自由離開。強制工作並不是最小侵害手段,違反必要性原則。參考資料812號釋字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保安處分之類型?(A)強制工作 (B)強制治療 (C)強制入學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