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305: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我國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金額較小、案情較單純、需要快速、經濟地處理的簡易訴訟案件、收容聲請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金額較高或比較複雜,或前述以外的案件,則為「通常訴訟案件」,由高等行政法院來審理。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579-81697-ff07a-1.html#:~:text=%E6%88%91%E5%9C%8B%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6%8E%A1%E4%B8%89,%E9%AB%98%E7%AD%89%E8%A1%8C%E6%94%BF%E6%B3%95%E9%99%A2%E4%BE%86%E5%AF%A9%E7%90%86%E3%80%82
下列何者非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承辦案件? (A)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