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公職◆法學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規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應辦理之事項:
(A)提供24小時電話專線服務及緊急救援
(B)提供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之短、中、長期庇護
(C)調查家庭暴力事件之真相
(D)追蹤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龜龜 高一上 (2013/01/09)
~精修 (一) - 補充相似考題 :Q.下列為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敘述,何者錯誤? (A)提供24小時電話專線服務(B)提供被害人身心治療 →  是「轉介」( 而非「提供」) 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 (C)提供被害人短中長期庇護安置(D)提供被害人24小時緊急救援~解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8條 (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辦理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 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24小時電話專線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4F
慈悲喜捨 國二下 (2015/12/09)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家庭暴力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

五、警政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之維護及緊急處理、家庭暴力犯罪偵查與刑事案件資料統計等相關事宜。

六、法務主管機關家庭暴力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

15F
Amy 高三下 (2016/10/03)
104年2月4日修正後的條文內容: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 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 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 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 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 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16F
fofx 高二下 (2017/11/29)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
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    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規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應辦理之事項: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