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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者非審判筆錄之應記載事項?
(A)審判之法院
(B)辯論之要旨
(C)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D)告訴人之告訴聲明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Evan (2014/10/19)
刑事訴訟法第44條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六、辯論之要旨。 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 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看完整詳解
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10/15)

(A)審判之法院(O)
(B)辯論之要旨(O)
(C)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O)
(D)告訴人之告訴聲明(X)

6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6/11)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六、辯論之要旨
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十、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十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十三、裁判之宣示。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7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16)
告訴人並非當事人,當然無須記明筆錄

下列何者非審判筆錄之應記載事項? (A)審判之法院(B)辯論之要旨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