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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者非屬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權限?
(A)訊問被告、代理人、辯護人對於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
(B)處理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C)曉諭被告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D)裁定撤銷羈押,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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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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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 高二上 (2012/01/03)
第 273 條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 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 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加強信念 國一下 (2020/12/06)

準備庭的正式名稱是「準備程序庭」,是由審判長指定受命法官所召開的法庭。

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庭的主要任務,在於整理與釐清:案件事實爭點、證據爭點、法律爭點、聲請調查證據、對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表示意見、決定案件是要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證據能力的問題和程序審查等事項,以利在審判程序庭時可以順利運作。

下列何者非屬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權限?(A)訊問被告、代理人、辯護人對於起訴事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