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權利行使之原則? (A)無過失責任原則 (B)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阿摩線上測驗
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11/02)
民法 第 184 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過失責任原則:行為人需有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權利受損時,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無過失責任原則:行為人致他人權利受損時,即負損害賠償責任,無需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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