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檢察事務官所得處理之事務? (A)受檢察官之指揮,詢問證人(B)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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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阿四 大四下 (2014/03/12)
第230條(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解釋.判例】33年上102*45年臺上1209【相關法規】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14 |
5F 嗡阿喇巴札那諦(Lin) 大一下 (2017/07/27)
來源: http://www.tph.moj.gov.tw/ct.asp?xItem=414913&CtNode=41941&mp=420 七、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一) 審核第一審檢察官所陳報的移轉管轄案件。 *(二) 審核第一審檢察官所陳報的不起訴處分和緩起訴處分的再議案件。 *(三) 審核第一審檢察官所陳報的相驗報結案件。 *(四) 刑事案件確定後,如果發現有符合再審事由,向法院聲請再審。 *(五) 刑事案件確定後,如果發現審判有違背法令,這時候必須詳細說明理由,陳送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六) 督導地方法院檢察署的相關檢察行政業務。 *(七) 其他為民服務的事項,例如:再議案件聲請的輔導、刑罰執行相關疑問的解答和陳情事項之處理等。 *(八) 犯罪預防的宣導。 辦理刑事簡易案件之處刑非檢察官職務,所以不能說檢察事務官襄助檢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