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臺參字第1000010689C號
第 三 條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下列哪一項是《特殊教育法》對於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的規定? (A)各主管機關須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