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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下列對於交付審判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A)被害人是聲請權人
(B)聲請權人有閱卷權
(C)應該對檢察機關提出聲請
(D)聲請時應該提出理由狀
(E)已刪除


答案:E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黃彥儒 大四下 (2013/12/23)
(A)告訴人(B)委託律.....看完整詳解
8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6/11)
第 258-1 條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9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28)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第 256-1 條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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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7/03)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


立法院於今(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等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修正草案,對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制度,從原本的法院准許交付審判「視為提起公訴」,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同時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程序適用規定。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表示,現行條文規定於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時,視為提起公訴,但為完善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並去除現行制度可能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之質疑,本次修正,即在我國刑事訴訟「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之基礎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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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下列對於交付審判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A)被害人是聲請權人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