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8條(交互準用買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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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稱為交換,乃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之契約(民法第三九八條)
例如:甲乙約定,甲以名馬一匹,與乙之古畫一幅相換是(此種以物易物之契約,在人類歷史上當早於買賣而存在)。
民法第398條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下列對於民法「互易」之敘述何者正確?(A)準用交互計算之規定(B)雙方互相移轉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