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對於法院的敘述,何者錯誤? (A) 法院進行審判時,除了雙方當事人..-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6F christylee739 高三下 (2021/09/27)
補充一下刑訴法第376條不得上訴到第三審判決 I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II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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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03)
(0570109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一千元者,不得上訴。 前項所定數額,得因地方情形,以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減為五百元,或增至二千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法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0601102 修正) 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八千元者,不得上訴。 前項所定數額,得因地方情形,以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減為四千元,或增至一萬二千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法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理由 一、將第一項「一千元」修正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