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憲法第58條喔~
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下列對於行政院會議之說明何者正確? (A)出席人員為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