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1條(在監所被告之上訴)
I.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II.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
III. 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
IV. 被告之上訴書狀,未經監所長官提出者,原審法院之書記官於接到上訴書狀後,應即通知監所長官。
第352條(上訴書狀繕本之送達)
I. 原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上訴書狀之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第357條(捨棄或撤回上訴之管轄)
I. 捨棄上訴權,應...
I.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II. 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無捨棄上訴之權利 (B)在監獄或看守所被告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