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只有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方須有一定選民之連署並繳交保證金,違反平等原則
(B)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僅須繳交一半保證金,不違反平等原則
(C)立法委員選舉,未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不得參與分配全國不分區代表的席次
(D)政黨違憲應予解散的規定,主要因為該政黨違反平等原則
統計: A(189), B(129), C(1162), D(42), E(0) #488856
詳解 (共 6 筆)
(常常搞混 468 VS 340比較一下 )
1. No.468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法規就連署及保證金之規定 合憲
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無違憲法平等權。
2. No.340公職選罷法對政黨推薦候選人之保證金減半之規定 違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7條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A)應改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只有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方須有一定選民之連署並繳交保證金,不違反平等原則。
釋字第 468 號
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
(B)應改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僅須繳交一半保證金,違反平等原則。
釋字第 340 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C)立法委員選舉,未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不得參與分配全國不分區代表的席次,並不違反平等原則,也無違憲。
釋字第 721 號
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自無違憲疑義。
(D)應改為=>政黨違憲應予解散的規定,主要因為該政黨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9 條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