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只有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方須有一定選民之連署並繳交保證金,違反平等原則
(B)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僅須繳交一半保證金,不違反平等原則
(C)立法委員選舉,未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不得參與分配全國不分區代表的席次
(D)政黨違憲應予解散的規定,主要因為該政黨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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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129), C(1162), D(42), E(0) #488856

詳解 (共 6 筆)

#1572068

(常常搞混  468  VS 340比較一下 )

1.  No.468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法規就連署及保證金之規定  合憲

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不必要限制無違憲法平等權

2.  No.340公職選罷法對政黨推薦候選人保證金減半之規定 違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7條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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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988
(A)
釋字第 468 號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違背。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係主管機關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授權所訂定,其授權有明確之目的及範圍,同辦法第二條第三項關於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拒絕受理其申請之規定,符合法律授權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惟關於上開被選舉權行使之要件,應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之情形,適時檢討改進,以副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本旨,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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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90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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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689
B錯在#34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 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 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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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2434

(A)應改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只有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方須有一定選民之連署繳交保證金不違反平等原則

釋字第 468 號
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無違背

(B)應改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交一半保證金違反平等原則

釋字第 340 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C)立法委員選舉,未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不得參與分配全國不分區代表的席次,並不違反平等原則無違憲

釋字第 721 號
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自無違憲疑義

(D)應改為=>政黨違憲應予解散的規定,主要因為該政黨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9 條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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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873
請問D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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