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下列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規定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規定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