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外國人辦理戶籍登記取用中文姓名之敘述,何者錯誤?
(A)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一次
(B)得取用其外文音譯姓名
(C)得取用其中文原名
(D)取用之中文姓氏,相關行政機關毋須採一致性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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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00), C(53), D(2480), E(0) #343900

詳解 (共 4 筆)

#430897
標題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之原則
內容
有關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名。
 二、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所稱習慣者,係指姓氏在前,名字在後,如無姓氏者,僅登記名字。取用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並應使用姓名條例所規定字典中之用字,基於姓名管理之需要,不得自行造字。另中文姓與名之間不以「‧」、「,」或「空格」區隔。
三、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之從姓、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等規定辦理。
四、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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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302
這不是姓名條例/細則 的條文
只是戶政機關的內部原則
各戶政事務所的網站應該都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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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381

姓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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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30

請問法條出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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