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房屋稅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免徵..-阿摩線上測驗
1F anja 高三上 (2015/12/10)
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 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
2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6/18)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 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 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 權。 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 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 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 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
3F 林翔 國三下 (2018/12/07)
有修法過!!! 房屋稅條例 第5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